(网经社讯)5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互联网医疗平台数据抓取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互联网医疗平台(以下简称“海洋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大量搬运竞争对手平台(以下简称“时代公司”)的患者点评、医生科普文章等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30万元。此案不仅涉及平台数据权益的司法界定,更引发对数字经济时代竞争边界的深度探讨。
(图源:北京海淀法院)
据网经社数字健康台(HLTH.100EC.CN)获悉,作为国内领先的互联网医疗平台,时代公司运营的甲平台依托多年积累的医患互动数据及专业内容,构建起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2024年,该公司发现海洋公司运营的乙平台大量展示与其平台高度相似的患者评价、医生文章等内容,经技术溯源发现后者通过爬虫程序系统性抓取涉案数据。时代公司遂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提起诉讼,索赔500万元。
海洋公司则辩称,双方分属互联网医疗不同细分领域,用户群体与服务内容存在差异,且涉案数据由用户创作,平台仅享有技术服务权。其进一步主张,数据抓取行为未超越“必要合理”限度,未对时代公司造成实质损害。
法院判决: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同属互联网医疗领域,在用户群体、服务内容、商业模式上存在重合,构成竞争关系。法院明确指出,时代公司对用户生成内容进行系统性整理形成的“数据合集”,已通过投入资源形成独特竞争优势,其权益独立于用户著作权,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判决书显示,海洋公司的数据抓取行为导致乙平台对甲平台产生实质性替代效应,削弱了时代公司的用户粘性,损害其交易机会。法院强调,未经许可的系统性数据搬运,本质是以零成本获取他人长期经营成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商业道德,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最终,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判决海洋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时代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宣判后,海洋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观点:数据权益保护与行业规范
主审法官在判决中阐释,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竞争呈现新特征:平台数据既是经营成果,亦承载着用户信任与社会公共服务价值。本案裁判确立三项关键规则:
1. 竞争关系界定:互联网领域竞争关系不局限于产品或服务形式,用户重叠、商业模式替代性均可构成竞争基础;
2. 数据权益保护边界:平台对用户生成内容的系统性整理形成的新型权益,可独立于著作权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 抓取行为正当性判断:需综合考量行为目的、手段、损害后果及对行业生态的影响,禁止“搭便车”式不正当竞争。
法官进一步指出,此案判决意在平衡数据流动与权益保护:既防止数据垄断阻碍创新,亦遏制低成本数据掠夺行为。通过明确规则,鼓励平台以合法经营积累数据资产,推动互联网医疗行业向高质量服务竞争转型,最终惠及患者与公众健康福祉。
行业影响:数据治理新范式确立
此案判决被业内视为互联网医疗数据治理的里程碑。某法律专家评价称,裁判首次在司法层面将“数据集合”作为独立权益客体,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为平台数据权益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保护路径。
随着《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逐步落实,此案所确立的“竞争关系-权益归属-行为正当性”三层审查框架,有望成为同类案件的裁判基准。对于互联网医疗行业而言,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平台需在合法合规框架内开展数据竞争,通过技术创新与优质服务构建核心竞争力,方能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