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消息称,拟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据网经社大出行台(DCX.100EC.CN)获悉,修改前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后,处罚额度分别降至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具体改动:
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交通运输部拟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交通运输部删除第三十六条中的“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