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直播参与者除了需要遵守税收法规的其他规定外,该办法也提到了一些涉税事宜:
一、政府部门协作
政府部门协税协作是一项基本要求,实践中,税务、公安、海关、银行的联系机制运作比较多。“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直播营销平台
1.实名认证和信息报送。具有真实身份认证和报送身份和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具体是:“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实行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网络直播发布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2.透视的部分涉税项目,导流服务、推广服务、广告服务等。“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这里对于广告服务还是一般性推广宣传服务还是存在一些争议的。
3.有协税护税义务和履行扣缴义务,而后者的法定义务未履行有受到处罚的风险。“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1.涉及刷单行为,由此产生的虚假交易是否缴税是一个可以探讨的话题。本身对于不存在的交易行为,出现一些涉税问题,比如,未申报发现的虚假交易纪录该如何处理?虚假交易申报了之后被其他部门认定为虚假,是否可以退税?最痛苦的往往是,本身属于虚假,但你自己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是虚假的,也是很困难的事儿,进而多缴税也就成为一种现实的存在。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2.涉及广告的,应当按照广告的相应规定处理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得税税前扣除等事宜,实际对于开具发票也是一种风险的存在。“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3.“删差评”的涉税问题。虽然禁止“删差评”,但实际中“删差评”与刷单一样,是一种电商领域的毒药,其中涉及的多种的处理方式,就会连带出不同的涉税处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