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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OTA隐秘搭售游走于法律合规的灰色边缘地带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6年01月04日 15:23:46

(网经社讯)2026年春运即将拉开帷幕,数以亿计的旅客正准备踏上归途。据官方披露数据,2025年春运作为“人类史上最大规模的迁移”,全社会跨区域人员流动量90.2亿人次,同比增长7.1%。其中民航旅客发送量9020万人次,同比增长8.1%。

另据我国“一带一路”TOP10影响力社会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24年度中国移动出行市场数据报告》(报告下载:https://www.100ec.cn/zt/ydcxc/  )显示,2024年在线旅游市场规模为11490亿元,同比增长28.27%。此外,2019年-2023年市场交易规模(增速)分别为10059亿元(14.96 % )、 6386亿元(-36.52% )、8635亿元(35.21%)、7460亿元(-13.61%)、 8957亿元( 20.07% )。据初步估算,2025年在线旅游市场规模约为143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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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旅游平台(OTA)成为不少人购买飞机票的首选渠道。然后,当指尖轻触手机屏幕购买机票时,你是否留意过支付页面那些"贴心"的增值服务?你是否曾疑惑为何同一航班在不同平台价格相差近百元?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通过对美团、智行、去哪儿、飞猪、携程、同程、途牛、京东旅行等平台进行分析评测(详见网经社专题:https://www.100ec.cn/zt/cyOTAd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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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旻接受数字经济新媒体&智库——#网经社 独家专访。

网经社:当前OTA平台通过界面设计将捆绑套餐包装成“最低价”选项的做法,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规搭售?

李旻:该行为可能不直接构成《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所明确禁止的典型“违规搭售”。这是因为该法条的核心禁令是“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而许多平台在技术上并未对增值服务进行“预先勾选”,而是提供了包含不同服务的套餐选项供用户主动点击。平台方可以据此主张其提供了选择空间,属于正常的商业组合推荐,从而在形式上规避了最直接的“默认搭售”认定。

然而,这种行为实质上正游走于法律合规的灰色边缘地带。尽管它可能跳过了“默认同意”这一红线,但其通过精心的界面布局——例如将捆绑套餐高亮、置顶并冠以“最低价”标签,同时将纯粹的基础服务选项以更小字体、折叠或需额外点击的方式隐藏——构成了高度的误导性。这种设计实质上是将“强制搭售”转化为一种“诱导性销售”,利用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和比价心理,使其在未能清晰、平等地获取所有选项信息的情况下,做出了非本意的选择。因此,它虽可能不直接触犯《电子商务法》中关于搭售的特定条款,却很可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的基本原则。

网经社:这种隐性搭售与传统显性搭售在法律认定上有哪些区别?

李旻:这种“隐性搭售”与传统的“显性搭售”在法律认定上存在区别。传统显性搭售表现为“买A必须买B”的硬性捆绑,其违法性在于赤裸裸地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容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强制交易。而当前的隐性搭售,其法律风险的核心已从“直接剥夺选择权”转向了“通过误导性信息与操纵性设计干预选择权”。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关注重点,将需要从审查“有无选择”,进一步深入到对“选择环境是否公平、信息是否透明、决策依据是否真实充分”的实质性审查。判断相关行为合法性的关键,在于平台界面设计与信息呈现方式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以及平台是否切实履行了保障信息清晰、对比公平的法定义务。

网经社:在法律层面,如何界定平台合理推荐与强制搭售的边界?

李旻:在法律层面,界定平台合理推荐与变相强制搭售的边界,关键在于判断相关行为是否实质上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并剥夺了其自由选择的权利。强制搭售的核心特征,在于构建一种“不买附加,即难获主品或核心优惠”的交易捆绑,使消费者在没有其他可行替代方案的情况下,被迫接受其本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

相比之下,合理推荐应严格建立在信息充分透明与选项真实平等的基础上。其本质是为消费者揭示额外的增值可能性,而是否接受的最终决定权,必须完全且无干扰地掌握在消费者手中。一旦平台的推荐方式通过误导性信息、操纵性界面或人为设置的选择障碍,系统性地影响了消费者的价格认知或决策路径,便实质上扭曲了其自主、理性的决策过程,从而越过了合理推荐的界限,滑向了变相强制。

网经社:平台在界面设计、选项排序等方面应承担哪些明确的法律义务?

李旻:平台在界面设计与选项排序等方面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其具体边界与执法尺度目前仍主要依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及《电子商务法》中诚实信用等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虽确立了“真实披露”与“保障选择权”的基本方向,但在面对复杂的、具有操纵性的界面设计时,往往缺乏完全清晰、可直接操作的界定与规制细则,导致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

值得关注的是,为应对此类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制定并将于2026年4月10日实施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有望为此提供更为明确的行为指引。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在搭售保险、交通服务等其他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相关选项,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这一即将生效的规则,实质上是将前述原则性法律义务具体化与程序化:第一,其强化了“显著展示”的积极义务,直接回应了当前利用视觉设计弱化基础选项的突出问题;第二,其明确了“便捷取消”的操作要求,旨在杜绝平台通过设置复杂退出流程来变相捆绑用户的选择。该规则的出台意味着,未来对平台界面合规性的评判,将拥有更直接的规范依据。

网经社:这种搭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哪些权益?

李旻:该行为主要侵害消费者两项核心法定权益,且方式日趋隐蔽。

首先,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平台通过设置“最低价”等误导性标签与不均衡的界面布局,向消费者呈现了失真的比价环境与模糊的服务构成信息,导致消费者难以准确、便捷地知悉基础服务的真实最低价格及各选项的完整内容,构成对知情权的实质性损害。

其次,其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该权利保障消费者在信息对等、选项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自由、真实的选择。平台的诱导性设计,通过操纵信息呈现方式与利用认知偏差,为消费者的自由决策设置了认知障碍。这使消费者的选择过程偏离基于充分信息的理性比较,转化为在预设倾向性环境中的被动牵引,实质上构成了对选择自由的非强制性干预,导致该项权利在实践中被虚化。

综上,该行为通过技术化、隐蔽化的方式,系统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基础与选择自由,构成了对其基本权益的侵蚀。

专家介绍:李旻,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上海市律师协会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律师团委书记、浦东新区律师青联秘书长、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律师说”栏目特邀嘉宾、上海市浦东法院首批特邀律师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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